新疆中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肉孜麦麦提·艾则孜与新疆中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3222民初29号

原告:肉孜麦麦提·艾则孜,男,1980年5月2日出生,维吾尔族,小学文化程度,司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被告:新疆中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十色街16号G1047室。

法定代表人:邓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霞,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肉孜麦麦提·艾则孜与被告新疆中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肉孜麦麦提·艾则孜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肉孜麦麦提·艾则孜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原告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肉孜麦麦提·艾则孜撤诉。

案件受理费710.00元,减半收取计355.00元,由原告肉孜麦麦提·艾则孜负担。

审 判 长 王    东    兴

人民陪审员 萨伊普加玛丽麦提图尔荪

人民陪审员 麦 麦 提  库 尔 班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邹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