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07执恢60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铁新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执行人:上海丰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17日生,住浙江省。
被执行人:李周,男,1992年10月23日生。
申请执行人上海铁新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丰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0107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周对上海丰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进行担保,后担保人未能履行担保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裁定追加两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本院立案后,根据被执行人住所地地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未果。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社保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人民币26986.37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及李周名下的银行账户。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另,本院于2020年8月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发起财产状况的二次查询;于2020年9月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发起财产状况的三次查询,结果反馈仍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拟终本告知书,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沪0107执恢60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海波
审 判 员 徐 谦
审 判 员 张 凯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鲍 聪
书 记 员 潘莉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