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殷某1等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0271民初15863号之一 原告: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翠微大厦七层C段。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某1,女,2003年5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海南省三亚市田独镇亚龙湾开发区。 被告:殷某2,女,汉族,1973年1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原告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殷某1、殷某2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475元,由原告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75元,退回原告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5475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