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6执795号
申请人: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大厦七层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0007373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149号云琅新居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70300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津0116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40215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7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481元,由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231元,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5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因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分别于2023年1月19日、2023年3月3日、2023年4月20日、2023年5月8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查询,其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房产。
三、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理。
四、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存在众多案件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状态,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该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黎 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