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执49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大厦七层C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海王路100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旅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鲁0211民初219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左状根
审判员 江 军
审判员 孙 鹏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