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十堰拓展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东瑞通信信息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3民终25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拓展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北京北路**号*幢1-2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十堰市郧阳区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东瑞通信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号南国明珠*期*组团**栋*****层**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之妻),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之母),193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之子),199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穿石乡埝清村*组**号,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郧西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南正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邮电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十堰拓展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堰拓展公司)、湖北东瑞通信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东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郧西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郧西分公司)、***、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十堰分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8)鄂0322民初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一审已查明的事实,电信十堰分公司将涉案接入网及光缆线路工程发包给湖北东瑞公司,湖北东瑞公司承接该工程后,将该工程分包给十堰拓展公司,***代表十堰拓展公司与***签订协议:“**谈作工程按每米1.1元计取,安装分线箱每个按18元一个计取,结算方式按工程量进行每个工程做完后,先按50%的工费给施工方,最后计取按腊月23日给所有的尾数支付。管道按1.5元计取取费。工程完工后必须交草图施工资料。”该协议签订后,***邀约***等人共同完成该施工任务,***与***等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因线路木杆折断导致受伤。***与***等人在完成涉案工作任务过程中并不是简单的提供劳务,而是以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十堰拓展公司结算报酬,该情形符合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特征,应认定***与***等人共同与十堰拓展公司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认定***与***等人与十堰拓展公司形成雇佣关系错误。虽然***系在执行承揽事项过程中摔伤,但其受伤的原因不是承揽事项本身造成的,而是因施工线路木杆折断导致其受伤。***执行承揽事项必须在木杆上进行,而涉案线路木杆由定作人提供,提供该木杆属定作人应当提供的安全生产条件范畴,故应根据电信十堰分公司、湖北东瑞公司、十堰拓展公司、***与***等人在履行上述合同中各自存在的过错来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至于涉案线路木杆属移动郧西分公司所有,电信十堰分公司与移动郧西分公司之间因共享涉案线路木杆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属承揽合同关系之外的法律关系,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关于“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规定,一审法院应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另,***在上诉过程中已死亡,当事人的损失范围已发生变化,亦应释明当事人变更相应的诉讼请求。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8)鄂0322民初1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十堰拓展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东瑞通信信息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261元、14261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卢 鸣 审 判 员  李 君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曼 书 记 员  奚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