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3民终12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邮电街*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章国(系***丈夫),195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8)鄂0304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在一审起诉时,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为“2.***支付租赁合同到期日至强制搬出日期间的房屋使用费13612.5元及按照5%支付违约金”,一审判决对于该项请求未予审理、判决,属于漏判。另外,对于***的装修损失,应当由其本人在本案中提起反诉后方可处理,或者另案起诉。一审判决在本案中直接予以处理,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综上,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影响实体处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8)鄂0304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生 审 判 员 袁 昆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柯 幻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