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民终7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拓展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北京北路57号7幢1-2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十堰市郧阳区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东瑞通信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33号南国明珠二期1组团17栋2**11层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3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郧西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南正街1号。
代表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邮电街1号。
代表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业群,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
原审被告:***,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上诉人十堰拓展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东瑞通信信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郧西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王业群、原审被告***生命权纠纷(一审法院将案由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不当,本院二审纠正为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9)鄂0322民初598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十堰拓展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东瑞通信信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十堰拓展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东瑞通信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十堰拓展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东瑞通信信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840元,减半收取计13920元,由上诉人十堰拓展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东瑞通信信息有限公司各负担696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卢 鸣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曼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柏媛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