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延安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602执3680号 ***、延安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延安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602民初38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延安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234778.5元及利息、受理3149元、保全费252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予以冻结并划拨356359.5元,在提转执行费3422元后。申请执行人将剩余案件款全部领取;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602执368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602民初38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于2024年12月14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