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某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民终10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 法定代表人:于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8月9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太仓市人民法院(2024)苏0585民初7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0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苏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苏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