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03民初10651号
原告:陕西省交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
原告陕西省交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尚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陕西省交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交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省交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5元,减半收取计1042.5元,由陕西省交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