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德尚帆博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省交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尚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03民初10651号 原告:陕西省交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 原告陕西省交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尚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陕西省交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交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省交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5元,减半收取计1042.5元,由陕西省交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