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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陕西省交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尚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03民初10648号 原告:陕西省交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4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陕西省交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尚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陕西省交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交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省交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5元,减半收取计1047.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