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03民初10648号
原告:陕西省交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4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陕西省交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尚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陕西省交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交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省交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5元,减半收取计1047.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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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