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881民初2011号
原告:北京中电凯瑞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漳电蒲洲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中电凯瑞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漳电蒲洲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后,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电凯瑞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电凯瑞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35元,由原告北京中电凯瑞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承担5917.5元,退回原告北京中电凯瑞控制技术有限公司5917.5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