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2民初19520号
原告:上海神舟汽车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山西漳电蒲洲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永济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神舟汽车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漳电蒲洲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神舟汽车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神舟汽车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神舟汽车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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