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810号
原告:山西漳电蒲洲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永济市中山东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08707684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永济市盾安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永济市康乐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8131707788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西漳电蒲洲热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永济市盾安热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山西漳电蒲洲热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漳电蒲洲热电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漳电蒲洲热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原告山西漳电蒲洲热电有限公司负担。山西漳电蒲洲热电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94146元,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 判 长 舒 宁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