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81民初1152号
原告: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漳电蒲州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漳电蒲洲热电有限公司、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处分自己权利之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 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