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9527号之三
原告:***,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帆(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帆(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防雷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MMFR36R,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城市枫林30-31裙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凯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凯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第三人:***,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凯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凯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防雷检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岳 阳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