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9527号之四
原告:***,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帆(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帆(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防雷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MMFR36R,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城市枫林30-31裙房D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凯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凯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第三人:***,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凯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凯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诉被告江***防雷检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岳 阳
人民陪审员 张 泽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