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兴龙环境艺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胡某;喻某;湖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湘1221执115号 湖南某有限公司, 胡某、喻某: 申请执行人湖南兴龙环境艺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某、喻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24)湘1221民初37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通过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5000元执行款,且缴纳本案执行费共计1025元。现申请执行人湖南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对本案予以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