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兴龙环境艺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兴龙环境艺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湖南华旅蜂友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1民初1140号 原告:湖南兴龙环境艺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 法定代表人:**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系该公司董事。 被告:***,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被告:湖南华旅蜂友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兴龙环境艺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龙公司)与被告***、湖南华旅蜂友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兴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连带偿付原告工程款14.5万元,并承担自欠款之日起的迟延支付利息(从2020年12月20日起按银行逾期加倍贷款利息计算至偿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承接了岳阳市平江县三市镇的直播间制作任务,并转包给兴龙公司设计、制作。2020年8月9日,***与兴龙公司负责人***以电话微信形式确定设计方案和预算后,***以自己控股的华旅公司名义于2020年8月24日、9月2日共计支付10万元预付款到兴龙公司指定账户。2020年9月7日,兴龙公司制作了合同,通过微信发给***,***电话予以认可,但以工作忙未回公司为由未办理**回传。2020年9月12日,兴龙公司安排公司施工人员和材料进场,并每天以图片、文字向被告汇报施工现场进度和质量。因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工程款,双方协商,***公司完成直播间主体工程,装修另外请人完成。2020年12月20日,直播间完工并投入使用。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兴龙公司14.5万元。但被告至今未付款。***以个人名义与兴龙公司洽谈口头协议,以华旅公司名义支付预付款,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华旅公司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即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所在地在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故本案应由平江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另外需要指出,***、华旅公司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要求将本案移送被告所在地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因被告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时间已超过答辩期,本院不予审查,且其提出要求移送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亦违背专属管辖的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田 政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晓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