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兴龙环境艺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兴龙环境艺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21执91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湖南兴龙环境艺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 法定代表人:**嫦,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特别授权):**,中方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申请执行人湖南兴龙环境艺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22)湘1221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短信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于2022年9月1日、2022年12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保险、工商、税务、证券、车辆信息、网络资金、金融理财、不动产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保单,本院已经对该保单现金价值采取冻结措施并扣划其现金价值2079.93元,该款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采取额度冻结措施,冻结期限到2023年9月1日; 2、于2022年9月15日向中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于2022年9月19日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于2022年9月26日向洪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 3、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融机构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 4、2022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户籍地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债权、股权、其他收入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5、于2022年9月25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 6、2022年9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短信送达终本通知,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及即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及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12月1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支付货款20701元及利息,已经执行到位2079.93元,余款均没有执行到位,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所欠执行案款无法及时执行到位。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憧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