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兴龙环境艺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兴龙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叠某某生态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21执恢5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湖南兴龙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方县中方。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湖南叠***生态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女,1968年11月3日出生,苗族,住址为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系湖南叠***生态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股东。 被执行人:***,女,1970年12月16日出生,苗族,住址为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系湖南叠***生态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现法人代表,股东。 被执行人:***,女,199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为贵州省凤冈县,系湖南叠***生态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股东。 被执行人:***,女,1992年4月28日出生,苗族,住址为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现居住上海市宝山区,系湖南叠***生态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女,1968年11月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系***的母亲。 申请执行人湖南兴龙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叠***生态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1221民初13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兴龙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恢复执行。 在恢复执行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兴龙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于2022年2月15日、12月2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保险、证券、车辆登记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分别向中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3、分别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方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向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保证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以上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4、于2022年8月31日委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与共有人***共同共有的坐落于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权证号码:宝2×**)、上海市宝山区地下1层车位6(产权证号:宝2×**),并于2022年9月16日对上述房产及车位进行挂网拍卖。在拍卖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作出(2022)湘1221执异53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被执行人***不服,已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5、于2022年12月28日对被执行人湖南叠***生态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湖南兴龙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2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778022元及相关利息,在(2021)湘1221执恢192号案件中已执行到位2300000元,本次未能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憧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申 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