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兴龙环境艺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兴龙环境艺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221执恢6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兴龙环境艺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兴龙环境艺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方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兴龙环境艺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所欠货款997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恢复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在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有执行案件房屋处置分配款120605.76元,本院依法提取,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湖南兴龙环境艺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19209.87元,缴纳执行费1395.89元。现申请执行人湖南兴龙环境艺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剩余利息,同意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规定,现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