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221执3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兴龙环境艺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中方镇七房村马桥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17533××××。
法定代表人:**嫦,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博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航空港工业集中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356072704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兴龙环境艺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博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依法立案,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湘1221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短信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分别于2023年1月12日、2023年3月7日、2023年5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本院依法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因无法控制到该车辆,故无法进行处置;
2、于2023年6月25日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于2023年5月25日向中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于2023年5月23日向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5、于2023年5月23日到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方县营业部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
6、2023年2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案将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同意终本。
本院认为,截止2023年6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169468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憧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