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安民初字第2828号
原告安钢集团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梅元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阳市北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钢集团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钢集团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因双方私下调解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安钢集团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钢集团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钢集团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