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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钢集团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5民终24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西段**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钢集团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钢集团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人民法院(2016)豫0505民初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11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常 青 审判员  杨 晓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