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新世纪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钢集团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某某西郊乡北某某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505民初1238号
原告:安阳市新世纪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电厂路**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钢集团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住所地:安阳市******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安阳市***。
被告:安阳市***西郊乡北***民委员,住所地:安阳市*****郊乡*****村。
法定代表人:***,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贤,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阳市新世纪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钢集团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西郊乡北***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与法并无不符,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新世纪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14元,减半收取计3107元,由原告安阳市新世纪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葛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