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05民初2187号
原告:河南安钢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告:**,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原告河南安钢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安钢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安钢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安钢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河南安钢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咏梅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马 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