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505民初1376号
原告:河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中信信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汇苑街23号广铁投资大厦副楼5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河南**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与被告广州中信信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物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物流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信物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物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被告之间签订的《**运输网项目合同》;2、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20万元系统开发保证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29日,原、被告签订《**运输网项目合同》(合同编号为:AGYW2016-01),约定由原被告双方共同研发、运营管理“**运输网”。原告负责组织协调自愿,采购硬件设备。提供基础数据。进行客户需求调研和功能规范制定。被告负责组织协调被告方自愿,设计、开发、测试、交付系统,并负责安装、调试、维护及使用培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6年4月将20万元系统开发保证金支付给被告。后因被告方系统无法满足原告需求,原告业务调整,双方无法继续合作,无法履行原项目合同。但原告已向被告缴纳了20万元系统开发保证金,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但被告均已未达退还条件拒绝退还,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所是哪个,请求法庭依法裁判,判如所请。
被告中信物流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2016年3月29日,**集团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中信物流(乙方)签订《**运输网项目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现有运输网的基础上为甲方创建**物流运输网(以下简称“**运网”);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项目实施需要的历史业务、基础数据、表单、流程和岗位描述等;乙方负责调研、整理、提炼甲方提出的客户个性开发需求;系统开发保证金20万元,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以电汇形式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平台开发保证金;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上线工作停滞或中止,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则乙方有权没收保证金不予退还。2016年4月13日,**集团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将20万保证金转账给中信物流。
二、2016年9月18日,中信物流向**集团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运网车辆上线事宜的函”,内容为:关于“**物流运输网(以下简称**运网)”项目贵我双方已于2016年3月29日签署《**运输网项目合同》(合同编号为AGYWxxxx),按照贵司要求,我司已完成**物流运输网的搭建、平台系统试运行、系统对接、系统升级等工作。根据双方约定,**运网平台采购物流上线阶段,贵司自有运营车辆及外协车辆(即与贵司有运输业务往来的运营车辆)需全部再次平台上线入网,所有运营车辆通过运网平台系统接收运输计划,完成运输任务,截止到2016年9月18日,仅有97台运营车辆入网运网平台系统,此数量远低于合同所约定的300台运营车辆上线数。由于平台上线车辆数量过少,致使系统数据采集严重不足,给模块的功能检测及数据分析带来了误差,从而无法验证系统的基础逻辑功能,影响系统后续功能开发上线工作,也将导致后续**运网的金融平台搭建、销售物流上线等工作无法按原计划推进。鉴于以上情况,为了保证双方后续合作的顺利开展,请贵司尽快落实运营车辆入网的工作计划,按照双方约定保证平台运营车辆数达到300台。如因车辆在线数量持续不足而导致平台系统开发周期的滞后,我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三、案涉项目停滞后,**集团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向中信物流出具公函要求退还保证金20万元,2017年7月26日,中信物流回函,以保证金退还条件不成就拒绝退款。
四、河南**物流有限公司原名**集团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2月1日更名。
以上事实,有《**运输网项目合同》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当庭***以证实,所有的证据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物流要求解除《**运输网项目合同》的诉求,经查,原、被告双方签订《**运输网项目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建立**物流运输网,建立网站过程中,原告**物流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充足的车辆在线数量,被告也未催告原告继续履行合同,致使项目停滞,双方自2018年之后没有再联系上过,双方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故该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20万元的诉求,经查,原告**物流没有提供充足的车辆在线数据给被告中信物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因原告**物流原因导致网站上线工作停滞或中止,被告中信物流不退还保证金,被告中信物流也通过回函告知原告**物流退还保证金的条件不成就,故该诉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中信物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河南**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中信信通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签订的《**运输网项目合同》;
二、驳回原告河南**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河南**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200元,被告广州中信信通物流有限公司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咏梅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马 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