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2801民初10809号
原告:玉某某,男,1982年8月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
被告:新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毛某某,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略阳县。
原告玉某某与被告新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毛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7日立案后,原告玉某某于2024年12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玉某某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玉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660元,由本院退还玉某某1830元,剩余1830元由玉某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地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