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2民终191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伟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香梨大道华誉·怡景苑办公商业综合楼12楼120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69341074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四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和静县。
上诉人新疆伟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2022)兵0201民初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因疫情防控,本案于2022年10月1日中止诉讼,现恢复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查清***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2022)兵0201民初1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伟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 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