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伟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博湖县万达商砼有限公司、新疆伟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829民初134号 原告:博湖县万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湖县焉博公路以东、鸿发燃气公司以南。 法定代表人:**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珊珊,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伟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香梨大道华誉.怡景苑办公商业综合楼12层12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伟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博湖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湖县中华南路博雅花园2幢1-0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博湖县万达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伟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伟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博湖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博湖县万达商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博湖县万达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党巴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