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固美佳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四川固美佳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阳彤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川0121民初1894号 原告:四川固美佳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阳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固美佳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美公司)与被告四川阳彤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彤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固美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阳彤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固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阳彤公司立即支付货款114854.38元,以及自2022年11月2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标准计算的违约金;2.诉讼费由阳彤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22年10月5日签订《蒸压加气混凝土板材买卖合同》,约定阳彤公司向固美公司购买蒸压加气混凝土板材。合同对产品规格、单价、供货条件、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后固美公司按照约定供货。经双方结算确认,截至2022年10月21日,固美公司共计供货267.1032立方米,货款为114854.38元。固美公司多次催要,阳彤公司至今未付,故依法提起诉讼。 阳彤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10月5日,阳彤公司(甲方)与固美公司(乙方)签订《蒸压加气混凝土板材买卖合同》。合同对项目名称、项目地点、产品购货类别及价款明细、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其中,第三条约定蒸压加气混凝土板材的单价为430元/立方米;第五条第一款约定:“双方一致同意,合同签订后甲方于2022年10月21日向乙方支付50000元(伍万元整)定金,于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伍万元整)定金,甲乙双方每月月初核对上月送货产值。核对无误后,甲方在当月20日之前支付上月货款至100%,定金在最后一次货款中冲抵。”第十一条第三款约定:“甲方逾期付款的,应当每日按逾期付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固美公司于2022年10月7日至2022年10月21日期间分6个批次向阳彤公司交付蒸压加气混凝土板材267.1032立方米,价款为114854.38元。2023年2月15日,固美公司工作人员向阳彤公司经办人***通过微信发送了对账单,并要求其核对。2023年2月17日,***表示“月底之前有笔款会安排过来”。此后,固美公司工作人员再次要求核对账单,并催其付款,***回答“应该是明天”。 上述事实,有蒸压加气混凝土板材买卖合同、聊天记录截图、固美公司销售发货清单、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固美公司与阳彤公司签订的《蒸压加气混凝土板材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固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阳彤公司交付了货物。固美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阳彤公司的经办人员发送了对账单,并多次要求其核实,阳彤公司均未回复核对情况,但表示付款,可见阳彤公司对对账单载明的货款数额114854.38元不持异议。故固美公司主张**彤公司支付上述数额的货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固美公司的送货时间为2022年10月7日至2022年10月21日期间,但双方并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对账,故付款时间应调整至固美公司向阳彤公司发出对账请求之日(即2023年2月15日),即违约金可自2023年2月16日起计算。固美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过高,自愿调整按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4倍标准计算,此系其对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照准。 阳彤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答辩、质证、举证、说明情况,视为自愿放弃相关权利,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川阳彤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四川固美佳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14854.38元,并支付以114854.38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6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四川固美佳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9元,由四川阳彤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