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0121执32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固美佳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浩旺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锦祥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毕昇路256号5栋6楼6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固美佳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锦祥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3)川0121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3716.6元资金占用利息,支付公告费600元,并承担执行费56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于2023年11月28日查封了该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川AF2××**号赛力斯牌汽车的车籍,期限为二年,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经关联查询,因该被执行人已未在其住所地办公、下落不明,故本案审理阶段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通报后,其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调查措施,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