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23民初3224号
原告:马某,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航空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高碑店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总经理。
原告马某与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高碑店市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4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2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马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马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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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