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沪0112民催1号
申请人山西益源巷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山西益源巷道工程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7日向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上海分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及公告,并于2016年1月18日登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现已届满,无人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票面金额为1,0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11日,出票人江苏广润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内蒙古李家塔煤矿,背书人内蒙古李家塔煤矿,持票人山西益源巷道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上海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西益源巷道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汇票所载金额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山西益源巷道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