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16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民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润溧路6号6幢。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熙林,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实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上洋村官塘村300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南京民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实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力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117民初45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民强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9)苏0117民初4520号民事裁定书;2.裁定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继续受理并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裁定中并无查明事实部分,但又表述“但在其办理过户登记过程中因手续问题导致至今未能过户成功”,该表述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上诉人曾要求法院到不动产中心了解本案不能过户的原因,但一审法院也没有查明是哪些手续导致过户不能,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未明确驳回上诉人一审起诉的法律依据,仅以实力公司愿意协助办理过户登记、上诉人不存在诉争利益为由驳回起诉有误,事实上至目前为止实力公司也没有将涉案土地过户至上诉人名下。如果实力公司愿意将土地过户,一审法院也应该组织双方调解。
实力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民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实力公司协助将位于溧水开发区西扩片区规划19号路西6603.8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过户至民强公司名下;2.判令实力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实力公司表示愿意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在其办理过户登记过程中因手续问题导致至今未能过户成功,故在本案中,民强公司与实力公司并不存在诉争利益,且因过户登记过程中因手续问题导致的过户未成功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民强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中民强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为要求实力公司将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过户至民强公司名下,实际系要求实力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而从该协议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实力公司并未履行该《转让协议》项下的义务,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民强公司与实力公司之间不存在诉争利益,并以此为由驳回民强公司的起诉存在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7民初452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李 斐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代 雪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