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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民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实力电器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7民初4520号 原告:南京民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MA1YUNCTX9,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湖前路**。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熙林,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实力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388894677,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上洋村官塘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民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强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实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力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民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实力公司协助将位于溧水开发区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过户至民强公司名下;2.判令实力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29日,民强公司与实力公司签订一份《转让协议》,约定实力公司将位于溧水开发区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165万的价格转让给民强公司,民强公司于合同生效后3日内支付90.75万元给实力公司,实力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前协助民强公司将上述土地使用权过户至民强公司名下,民强公司再支付74.25万元给实力公司。如果一方违约,违约方按照转让价格的1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民强公司按约支付转让金,但实力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办理过户手续。民强公司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实力公司表示愿意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在其办理过户登记过程中因手续问题导致至今未能过户成功,故在本案中,民强公司与实力公司并不存在诉争利益,且因过户登记过程中因手续问题导致的过户未成功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应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京民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陈 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