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普新区大开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消除危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91民初930号

原告:**。

被告:***。

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消除危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