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民初8332号
申请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开发区管委会9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11837477XW。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开发区黄海西路9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594431296E。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与被告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中合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农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在国家税务总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的退税款4,827,217.5元。申请人以其名下位于大连开发区××号房屋(建筑面积47.89平方米)、大开××号房屋(建筑面积54.59平方米)、担保人***以其名下的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辽(2022)**新区不动产权第00××58号,建筑面积143.91平方米]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大连开发区××号房屋(建筑面积47.89平方米)、大开××号房屋(建筑面积54.59平方米);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辽(2022)**新区不动产权第00××58号,建筑面积143.91平方米];
三、冻结被申请人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在国家税务总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的退税款4,827,217.5元。
本裁定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有效期限为查封、冻结之日起三年。当事人应在查封、冻结有效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财产的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查封、冻结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