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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91执458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990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九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11837477XW。 法定代表人:*** ***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劳动争议一案中,大***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大金劳人仲裁字(2020)第2610号民事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本金1083400元;**利息及执行费另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未按期履行。后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辽0291执458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合议庭笔录 评议时间:2023年2月15日 评议地点:执行事务中心 评议案件:(2023)辽0291执458号 参加人员:***、***、*** 书记员:*** 评议内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未按期履行。后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辽0291执458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 ***:同意上述意见。 ***:同意上述意见。 决议: 本院(2023)辽0291执458号案件终结执行。 结案报告 (2023)辽0291执458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女性,1990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九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11837477XW。 法定代表人:*** 二、案件的由来 ***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劳动争议一案中,大***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大金劳人仲裁字(2020)第2610号民事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三、执行工作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未按期履行。后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辽0291执458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 四、执行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经办人: 承办人: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3)辽0291执458号 缓急: 份数:4 签发: 拟稿人: 标题:执行裁定书 主文: 本院(2023)辽0291执458号案件终结执行。 附报批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