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91执458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990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九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11837477XW。
法定代表人:***
***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劳动争议一案中,大***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大金劳人仲裁字(2020)第2610号民事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本金1083400元;**利息及执行费另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未按期履行。后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辽0291执458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合议庭笔录
评议时间:2023年2月15日
评议地点:执行事务中心
评议案件:(2023)辽0291执458号
参加人员:***、***、***
书记员:***
评议内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未按期履行。后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辽0291执458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
***:同意上述意见。
***:同意上述意见。
决议:
本院(2023)辽0291执458号案件终结执行。
结案报告
(2023)辽0291执458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女性,1990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九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11837477XW。
法定代表人:***
二、案件的由来
***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劳动争议一案中,大***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大金劳人仲裁字(2020)第2610号民事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三、执行工作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未按期履行。后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辽0291执458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
四、执行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经办人:
承办人: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3)辽0291执458号
缓急:
份数:4
签发:
拟稿人:
标题:执行裁定书
主文:
本院(2023)辽0291执458号案件终结执行。
附报批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