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汉执字第115-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中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武汉中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9)汉民一初字第1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
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座落于武汉市江岸区西马新村4栋1单元6层1号及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浅水湾TC栋19楼2号房屋。并委托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对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浅水湾TC栋19楼2号房屋进行拍卖。现该房产已由***(公民身份证号:**********2282030)购买,房产拍卖价款共计人民币934300元,已由买受人***足额交至本院。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登记于***名下的座落于武汉市江岸区西马新村4栋1单元6层1号及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浅水湾TC栋19楼2号房屋的查封。
二、将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的座落于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浅水湾TC栋19楼2号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过户至买受人***(公民身份号码:**********2282030)名下。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