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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锦拓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铭德豪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深圳前海铭德豪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204民初6111号
原告:沈阳市锦拓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一方,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前海铭德豪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前海铭德豪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市锦拓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前海铭德豪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被告深圳前海铭德豪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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