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锦拓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锦拓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阜新市公共文化服务中心、阜新查海遗址博物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辽0921民初934号
原告沈阳市锦拓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阜新市公共文化服务中心、阜新查海遗址博物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志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自己施工的义务,且工程验收合格,被告就应该按约定给付原告工程款,不能及时给付原告工程款,被告属于违约行为,而且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因被告久拖不付,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2021年2月18日)起给付利息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阜新查海遗址博物馆是被告阜新市公共文化服务中心的内设机构,不具法人资格,无民事权利能力,对本案不承担责任。被告的辩解主张,原告不予认可,且于法无据,不予认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阜新查海遗址博物馆于2016年4月1日签订了阜新查海遗址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对阜新查海遗址博物馆安防系统工程施工。该工程于2016年12月1日经过原、被告及该工程监理单位阜新市建设监理总公司进行工程验收;2018年5月23日,该项目验收合格。经阜新市佳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该工程结算审核,审核金额为716918.00元。被告于2016年8月16日,给付原告工程款3880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包括质保金)328918.00元未付。另查明,阜新查海遗址博物馆于2018年8月28日确定为被告阜新市公共文化服务中心的内设机构,不具法人资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安防工程验收专家意见、工程结算审核书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双方认可,予以认定。
被告阜新市公共文化服务中心给付原告沈阳市锦拓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包括质保金)328918.00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并以328918.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自2021年2月18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未能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志和
书记员  太景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