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锦拓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锦拓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12民初10530号
原告沈阳市锦拓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申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铁西区。
原告沈阳市锦拓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市锦拓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锦拓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市锦拓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1.00元,减半收取1,210.50元,由原告沈阳市锦拓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