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深圳前海铭德豪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沈阳市锦拓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铭德豪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深圳前海铭德豪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钟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