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双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12514某某与吴江市双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12514号
原告:***,男,195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素,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芯月,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江市双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油车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雪根。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吴江市双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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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陈 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睿莹
书 记 员  庾杲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