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7310号之一
原告:吴江市永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郎中村12队。
法定代表人:张一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民,苏州市吴江区盛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江市双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油车西路194号。
法定代表人:王雪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吴江市永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双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吴江市永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永禾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永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6元,减半收取计费2338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958元,由原告吴江市永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明荣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盛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