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3民初3518号
原告:**发,男,196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千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俱时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湘江道319号A座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68122187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第三人:***,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发与被告天俱时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发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发负担。
审判员 ***
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