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冀行抗4号
抗诉机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青园街**。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一审第三人:天俱时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市高新区湘江道******/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第三人天俱时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行终649号行政判决,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提请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以冀检(行)监[2020]13000000001号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常站巍
审判员 王 云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